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刍议
王建平(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编制组)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是“国家美术收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主要规定普查工作中藏品登记著录流程、项目及其规则和图像资料采集技术要求等内容。制订科学合理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必要保障。《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对加强美术馆日常的藏品管理和藏品登记著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提高美术馆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升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正在进行中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国有美术馆藏品进行普查,是“国家美术收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标准化管理”“统一制订普查使用的信息登录标准、操作技术规范和项目管理制度”是此次普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作为藏品登记著录和影像资料采集工作的专业标准,将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的规范开展、高效运行、保证数据质量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是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
一、制订《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作用和意义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对象就是重复性概念和重复性事物。标准的运用使重复出现和无限延伸的需求简单化。
全国范围内的行业性普查,地域范围广泛,涉及单位和人员众多,调查对象庞杂,调查数据数量巨大。同时,各地区、各收藏单位藏品管理模式和工作规程不尽相同,尚未形成统一的藏品登记著录规范,行业标准化程度低。
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各个美术馆现有的原始数据汇总到一起,很有可能出现数据类型不一、信息描述方式庞杂、统计标准各异、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的现象,最终难以形成有效可用的数字资源。缺乏工作标准或工作标准不健全、不合理,将严重降低普查工作效率,从而出现事倍功半的现象。
为了获得最佳秩序,有必要针对普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共同面对、重复出现的概念和事物,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规定。而且,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登记必须标准先行。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是提高普查工作效率、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先决条件。
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是美术馆藏品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业务工作之一。标准化是提高美术馆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对加强美术馆日常的藏品管理和藏品登记著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提高美术馆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以及提升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不仅如此,编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还可以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美术馆藏品编码体系、国家美术藏品基本数据库和国家美术收藏登录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性标准,同时,对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编制原则、依据和需要规范的内容
1.编制原则和依据
编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遵循科学性原则,深入研究美术馆藏品管理和藏品登记著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普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内容的规定上力求做到合理且必要。
编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遵循协调性原则,应根据内容需要,引用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注意与相关标准或标准性文件保持统一、协调。
编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遵循预见性和适用性原则,既考虑到目前的美术馆藏品管理和藏品登记著录工作实际情况和技术水平,也要对其发展有所预见,使其规定的内容既要保持适度的先进性和前瞻性,能够适应业务工作及技术的发展趋势,又要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现性,避免脱离实际。
编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作为主要法律依据。
作为规范性文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的文本格式、结构和表述方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规定。
作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应适用于普查工作的需要,其内容应能满足《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方案》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标准、规范、制度制定工作规程》的要求。
考虑到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要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交互衔接,成果双向共享,《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还应参照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标准。此外,还可参考《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和《藏品档案填写说明》等相关业务工作规范。
2.规定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在本次普查工作中涉及的一些词汇往往有着特定的含义,可能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或其他领域的定义不尽相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当明确与本次普查工作有关的术语及其定义。比如,《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方案》规定,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书画名家纪念馆、艺术馆)在普查标准时点时所收藏的已入账的藏品。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美术创作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系统管理的国有美术馆,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普查范围”。由此可见,“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中的“美术馆”一词,其内涵和外延已不同于一般语境中的“美术馆”。就是说,一些已经纳入本次普查范围的收藏单位,尽管其单位名称中可能没有包含“美术馆”的字样,但是,在普查工作中,仍然用“美术馆”指代或统称。所以,有必要在工作标准中明确规定:“美术馆”是指根据《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方案》确定的、纳入本次普查范围的各级各类美术机构。
再如,“数字化方式”的概念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领域可能会有多种理解或解释。在此次普查工作中,“数字化方式”则是专指“将藏品的图形、图像转化为计算机可以存储处理的数字影像的过程中运用的技术设备和手段”。
此外,诸如“藏品”“登记著录”等基本概念和“藏品编码”“单件藏品”“成套藏品”“单体”等与藏品登记著录规则密切相关的专用名词以及“像素”和“分辨率”等与藏品影像数据采集工作相关的专业术语都是本次普查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为帮助普查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术语的含义,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中给出这些词汇的确切定义很有必要。
3.确定普查中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流程,保证普查工作有序进行。
藏品认定登记以及与普查相关的藏品信息的著录工作是本次普查的核心任务。能否如期完成普查工作和能否保证数据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藏品登记著录工作。因此,设计清晰合理的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流程并明确规定每个环节具体的工作内容与要求对保证普查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中,应规定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中的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流程,以保证普查工作有序进行。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流程应包括美术馆和普查工作人员信息的采集与著录、藏品认定登记、藏品信息采集以及藏品信息上报和审核等环节。其中“美术馆和普查工作人员信息的采集与著录”是藏品登记著录的前期准备。在这个阶段,应当对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涉及的美术馆和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以便对普查范围、对象以及普查工作队伍状况进行摸底调查。
“藏品认定登记”阶段,要对已列入美术馆藏品总登记账,或以其他方式对确定入藏的藏品进行登记。通过认定登记的藏品就被列为本次普查的对象。应当强调的是,在本次普查中,要以件(套)为单位进行藏品登记著录,做到不重不漏。能否做到不重不漏,关键在于藏品认定登记工作。
“藏品信息采集”应包括藏品的文字信息和影像信息。其中,藏品文字信息可从原有藏品总登记账或其他藏品档案材料中采集。对现有藏品档案材料中普查信息项内容缺失、不详、存疑的,应通过核对、测量实物等方式采集;藏品影像信息可通过数码相机拍摄或数码扫描仪扫描等方式采集。已有藏品影像资料且符合本次普查要求的可按有关标准转换后采集。在文字信息和影像信息的采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规定的著录规则和技术要求,保证普查数据准确无误。
“藏品信息上报和审核”环节是普查工作的收官阶段。作为普查工作的成果,普查数据需要统一集中管理。因此,各美术馆应将本单位采集的藏品信息及其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报送至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中心。为保证数据质量,应建立多个层级的审核机制,各美术馆、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和国家普查工作机构应各司其职,层层严把数据质量关。
4.规定登记著录的信息项目及其著录规则,提高藏品信息的规范化程度。
依据《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同时,考虑到要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交互衔接,成果双向共享,本次普查应采集藏品的文字信息和图像资料。其中,文字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应包括藏品编码、藏品登记号、藏品名称、原名、收藏单位、类别、入藏日期、来源、创作年代、作者、质地、工艺技法、形制、主题、题识和印鉴、实际数量、尺寸、质量、完残程度、完残状况、保存状态、藏品著作权归属、藏品影像文件名、(影像资料)拍摄角度、(影像资料)规格和(影像资料)制作人等项目。《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进一步规定每个登记著录项目的著录规则。
著录规则应包括对该项目含义的说明,填写该项内容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格式或所填内容的组成要素、排列顺序及相关要求。如“藏品编码”项应规定编码的原则、结构和规则;“藏品名称”项应规定藏品定名的原则、名称的构成要素及格式、命名规则。藏品编码、藏品名称、类别、实际数量等项目的著录规则,将在第三部分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按照美术馆的藏品管理制度,一件作品被正式收藏必须登记入账。登记入账时,首先要为藏品编号。也许每个美术馆“藏品登记号”的编制规则和方法并不一致,但是,无一例外的是,在此形成的“藏品登记号”都是这件藏品在该馆的代码,是其在本馆的藏品管理系统中的唯一标志。尽管在本次普查中,将为美术馆的每件藏品赋予一个具有唯一性的藏品编码,但是新的藏品编码不能替代原有的“藏品登记号”。藏品编码是该件藏品在全国美术馆普查数据库甚至是在全国美术藏品基本数据库中的唯一标志。新的“藏品编码”与原有的“藏品登记号”是全国美术馆普查数据库(甚至是全国美术藏品基本数据库)与各美术馆原始数据相互关联的关键。因此,“藏品登记号”项应如实抄录美术馆原始账册对应项目的内容,并确保与原始数据完全一致、准确无误。“原名”项与“藏品名称”项的关系也类似于此。
“入藏日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藏品管理工作信息,其著录规则应规定日期的表达方式,即日期表达式按GB/T7408的5.2.1.1的规定,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4位、月2位、日2位;月、日不足2位的,高位补“0”。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原始记录不够完整准确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入藏日期只能明确到月份或年份、年代,甚至完全不详的现象。为了尽可能记录确知的原始信息,同时又保持日期表达方式的完整,“入藏日期”项的著录规则可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入藏日期只明确到年、月的,日以“XX”表示;入藏日期只明确到年份的,月、日分别以“XX”表示;入藏日期只明确到年代的,年份的末位用“X”表示;入藏日期完全不详的,用8位“X”表示,并可用示例辅助说明。反映藏品时间信息的“创作年代”项可以用公元纪年的方式表示,其具体著录规则可以参照“入藏日期”项的规定。在美术馆,这种情况应该为数不少,但也不能排除使用历史事件时期、中国历史朝代纪年、外国纪年等方式描述时间信息的可能。因此,“创作年代”项的著录规则还应对此作出规定。
“作者”项的著录规则,既要提出“作者项应填写作者中文全名”的基本要求,还要说明作者在作品上签署笔名、作者为多人、作者为外籍人士、作者不明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质地是指构成藏品主体材料的物质成分,是藏品的基本属性之一,“质地”项可用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示例,举例说明单一质地、多种质地等多种情况的著录方法。“工艺技法”“形制”“主题”“完残状况”等项目的著录说明也可采取用示例辅助说明著录规则的方法。
“尺寸”项的著录规则应包括测量取值方法和记录格式两个方面。首先,应针对单件藏品和成套藏品、平面藏品和立体藏品、形状规则的藏品和形状不规则的藏品等不同情况,分别详细说明尺寸的测量范围、测量部位和取值方法。对容易有不同理解的测量部位的名称,要做出特别说明或注释。其次,应规定单组尺寸和多组尺寸的记录格式,即测量范围、测量部位名称、尺寸数值和尺寸单位的排列顺序,以及测量范围、测量部位、尺寸数值和尺寸单位之间的分隔方法和分隔符号。
有些项目,还可以将填写内容概括归纳为若干选项,逐一罗列,在藏品登记著录时,由信息采集人员选择填写。如:“来源”,即美术馆获得藏品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旧藏、购买、接受捐赠、拨交、移交、交换、其他。“完残程度”,即单件藏品的完残程度和成套藏品的完缺程度,可以分为完整、基本完整、残缺、严重残缺(含缺失部件)。“保存状态”,即根据保存环境和完残状况,确定藏品需要保护修复的迫切程度,可以分为三级:状态良好稳定,不需修复;部分损腐,需要修复;腐蚀损毁严重,急需修复。类似情况还有“藏品著作权归属”、藏品影像资料的“拍摄角度”等项目。直接列举可选项,可以提供藏品信息的人工描述语言,具有操作简便、规范程度高的优点。
“题识和印鉴”和“质量”项的著录规则,可直接引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标准规范。
著录规则是《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藏品登记著录工作提供主要业务规范和依据。
5.规定藏品影像资料采集规范,明确藏品数字影像文件的质量要求。
藏品影像资料记录着藏品形象信息,是本次普查必须采集的重要数据。《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应对藏品影像信息的采集方式、藏品影像的采集要求、影像文件的格式和质量以及采集设备的技术规格做出规定。
根据美术馆藏品影像资料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技术条件,在本次普查中可采取下列方式采集藏品影像信息:对已有的负片、反转片、正片、相片等银盐影像资料采用数字扫描、数码相机翻拍等间接数字化方式采集;对已有数字化影像资料采用计算机专用软件转换成符合采集要求的数字影像文件格式并予以采集;当藏品没有影像资料时,采用非接触式专业数字扫描仪、数码相机进行扫描、拍照等直接数字化方式采集。
藏品影像资料采集规范应对藏品影像资料提出总体要求:画面清晰,影调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彩统一,还原准确;完整、准确地表现藏品的造型及结构,客观表达原作主题;画面完整、整洁,无几何变形。
藏品影像资料采集规范要针对平面藏品和立体藏品、单件藏品和成套藏品,分别提出具体采集要求,如“每件平面藏品应拍摄全形影像一幅,即用一幅画面记录藏品的完整影像”,“成套藏品应按原作状态拍摄全套影像;组成成套藏品的每个单体藏品,也应逐一拍摄”,“每件立体藏品应对其主要代表面拍摄全形影像一幅;从侧面、背面,以及正视角度的顶面和底面(如有必要和可能),拍摄影像若干幅,以完整表现藏品的造型或结构”等等。
藏品影像资料采集规范还要规定分段分部拍摄多幅影像如何处理、哪些情况需要加拍全形或局部影像等事项。
关于影像文件的格式和质量,要具体规定美术馆报送到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中心的单个影像文件的分辨率、影像尺寸、格式、色彩模式、色深和最小数据量。同时,可以建议各美术馆选择所用设备最大影像尺寸、无压缩文件格式进行拍摄或扫描,生成最大影像尺寸、TIFF格式的影像文件,以积累高质量影像资源,供本单位长期使用。
藏品影像资料采集规范也可对相机机身、镜头、灯光设备和扫描设备等的技术规格做出规定。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主要规定普查工作中藏品登记著录流程、项目及其规则和图像资料采集技术要求等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制定若干普查工作规程,相应地规范普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存储等项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进一步完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标准体系。
三、普查中涉及的美术馆藏品编码、分类、定名、计件等问题。
代码和名称是藏品的基本标识,类别和数量是藏品管理和统计的基本指标。编码、分类、定名和计件是美术馆藏品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统一藏品的编码、分类、定名和计件规则对于确保普查数据准确有效以及对于普查成果的深入开发和利用至关重要。
1.藏品编码的原则和方法
在任何一个管理系统中,“一物一号”是最基本的要求。本次普查中赋予的藏品编码,就是该件藏品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库中的唯一标志。藏品编码应遵循以下原则:
唯一性是藏品编码的首要原则。藏品编码应与其本体一一对应,每一件(套)藏品仅有一个编码,一个编码只表示唯一的一件(套)藏品,而且,一旦一个代码被赋予某件藏品之后,即使将来这件藏品退出收藏序列,这个号码也不能再次赋予其他藏品。藏品编码可以断号,但是绝对不能重号。
藏品编码应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藏品编码的组成要素来说,其内容应是客观的、易于采集和识别且相对稳定的。不宜选择动态信息作为藏品编码的组成要素。
藏品编码应具有可扩充性。藏品编码应从结构上预留充足的代码资源并具有扩展的可能。
藏品编码还应具有可读性。藏品编码应体现必要的藏品信息以强化藏品编码的识别意义和可读性。
根据上述原则,藏品编码可选择收藏单位代码和藏品登录顺序号作为基本元素。为突出美术作品的属性,并区别于其他可移动文物藏品,可将藏品编码的首位作为编码字符标志位。考虑到增强藏品编码的识别意义和可读性,可以加入藏品类别代码和藏品成套标志符。此外,做为检验藏品编码正确与否的手段,可在末位设置校验码。
藏品编码结构示意如图所示
制定原则科学合理、规则清晰明确、方法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的藏品编码规范,可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美术馆藏品编码体系奠定基础。
2.藏品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分类是按照选定的属性(或特征)区分分类对象,是将具有某种共同属性(或特征)的分类对象集合在一起的过程。分类是人们认知世界的一种途径和方法。藏品分类法是美术馆进行藏品管理和利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美术馆藏品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应符合信息分类的基本规律和要求,要遵循艺术发展规律,结合美术馆藏品管理实情况以方便查询、统计和管理。
美术馆藏品分类可采取体系分类法,即将分类对象按选定的若干属性(或特征)逐次地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又分为若干类目,同一分支的同层级类目之间构成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构成隶属关系。
美术馆藏品类目表中,可参照艺术门类的习惯划分方法,并考虑美术馆藏品管理需要,划分出下列一级类目(表1):
在设计美术馆藏品分类法的类目体系时,应注意:
—选择藏品的重要属性作为分类依据和标准,类目不能随意设置,不是简单的罗列。如,以题材作为分类依据,可以形成下列类目体系(表2):
—划分同位类时,应采用同一个分类依据和标准,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划分标准。否则,会出现划分后所得各子类互相交叉、重叠的混乱现象。如,以质地作为分类依据,可以形成下列类目体系(表3):
—划分后所得各子类的外延之和应等于其母类的外延,避免“不完全划分”和“多出子类”的错误。如(表4):
—藏品分类应以藏品的整体作为分类对象,而不是以某一个收藏单位或某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藏品为准。制订统一规范的藏品分类法可以为藏品管理和利用提供有效工具和手段,对提高藏品和藏品信息的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3.藏品定名的原则和方法。
一般而论,名称应该反映事物的特殊性。美术馆的藏品名称也不例外。藏品名称是美术馆藏品最为重要的标识之一。如果说藏品代码是一组编号,更适宜计算机管理,那么,用文字表示的藏品名称之语义更为直观,对于人工管理来说,可读性更强。因此,藏品名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无论在藏品实物管理还是在藏品信息管理之中,藏品名称都是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
在美术馆的藏品登记著录工作中,藏品名称或繁或简,但是,无论如何,“见名如见物”应该是对藏品定名的基本要求。因此,揭示藏品的核心信息和主要特征应当成为美术馆藏品定名的基本原则。
美术馆藏品的核心信息应包括作者、类别、原名或主题,这些也应作为构成藏品名称的基本要素。基本要素按固定顺序排列,组成藏品名称的基本格式,如表5。
此外,还可以从地域、民族、工艺技法、纹饰题材、形态、质地、形制或物名等方面,描述藏品的突出特点,这些可以作为构成藏品名称的扩展要素。扩展要素按固定顺序排列,组成藏品名称的扩展格式,如表6、7。
美术馆藏品定名应尽可能使用术语或规范性语言。在描述工艺技法、纹饰题材、形态、质地、形制或物名等特征时,应使用相关专业的术语;在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或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等地域信息、中国各民族名称等人文信息时,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提高藏品名称的规范化程度。
美术馆藏品定名还应遵循科学、准确、简洁的原则。藏品名称中的作者要素应参照与作者相关的著录规则填写;藏品名称中的类别要素应在美术馆藏品类目表中选择恰当的类目名称;如需重新提炼藏品的主题,应做到言简意赅,既要避免词不达意,也要防止冗长啰唆。
4.藏品计件的原则和方法。
对于国有收藏单位来说,美术馆藏品是国家物质文化财产。藏品计件不仅涉及到藏品数量的统计问题,而其事关国家财产的完整与安全,不容忽视。
从以往的经验看,由于不同的收藏单位计件原则和方法不同,造成藏品统计标准和口径存在差异,致使最终的统计结果相去甚远,给管理带来混乱。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藏品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统一的藏品计件原则和方法。美术馆藏品的构成情况有多种情况:
一个单体(指在物理上独立存在且不可分离的最小单位)就是一件藏品,如一幅中国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体共同组成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个单体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如一组对联的两幅、一组泥塑“渔樵问答”中的渔夫泥塑和樵夫泥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体组成一个整体,其中某个单体是另一个单体的附件或配件,单体之间是从属关系,如带盖的茶杯中盖与杯的关系;若干单体,都是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某个单体可以与其它多个单体灵活组合而不是固定搭配,单体之间是组合关系的藏品,如一套戏剧皮影中的若干个头茬与若干个戳子。
美术馆藏品应遵循以下的计件原则和方法:
只包含一个单体的藏品,作为一件藏品,即单件藏品。
为保证藏品在功能上的完整性,应将组成一个整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体作为一套藏品,即成套藏品。
为记录藏品在功能上的完整性,应在“实际数量”项填写组成藏品的单体的数量。
单件藏品的实际数量为“1”。成套藏品的实际数量为组成该藏品的单体数量。
将若干个体作为一个整体,按一套藏品计算,可以突出个体之间在功能上关联性,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弱化“实际数量”的统计功能,强调其记录单体个数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成套藏品在物理上的完整性。
四、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与美术馆藏品管理工作的关系
根据普查工作的需求,《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从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角度出发,主要规定了本次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需要采集的藏品文字信息的项目及其著录规则以及藏品影像信息的规格要求等,对美术馆藏品管理工作中不属于本次普查范围的内容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因此,它只是本次普查工作需要执行的标准,只是本次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美术馆日常藏品管理工作的业务规范,也不是完整的美术馆藏品或藏品信息管理规范。
如果将之作为完整的美术馆藏品登记著录规范,应根据美术馆日常的藏品管理和藏品信息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依据藏品信息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设计详细完善的藏品信息管理指标体系。一方面要增加地域、作者传略和独特标记等反映藏品本体属性特征的信息,另一方面要补充与藏品管理和利用相关的鉴定意见记录、提取退还记录、展出利用记录、事故损坏记录、保护修复记录、相关文献记录、注销记录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按照藏品管理工作环节,设计相应的藏品信息登记表的项目和表格样式,并使这些藏品信息登记表既能满足藏品实物管理需要,又能适应藏品信息管理特点,既能相互联系,又避免过于重复冗余,进而形成有机结合的整体。同时,针对每个藏品信息项目,制订相应的著录规则。
相对于完整的美术馆藏品登记著录规范而言,《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信息项目比较少。但是,《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基本能够涵盖美术馆日常的藏品管理和藏品信息管理中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到藏品编码、分类、定名、计件等重大课题,并制订有关著录规则,可以说其内容并不简单,而且与实际业务工作密切相关,可成为制订完整的美术馆藏品登记著录规范的基础或参考。
总而言之,制订科学合理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必要保障。《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对加强美术馆日常的藏品管理和藏品登记著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提高美术馆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升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责编:黄丹麾)